這一切何以重要?它表明,基督教的道德直覺在塑造自由主義和世俗主義之起源的話語時,扮演了多麼關鍵的角色。事實上,16到19世紀自由主義的發展模式類似於教會法從12到15世紀的發展過程,兩者的論證次序也驚人地相似。所以說,教會法學家拔得了頭籌。
他們的論證次序首先是堅持地位平等,接著主張有一系列基本的人權存在,最終是捍衛自主統治。因此,首先是霍布斯堅持最基本的人類平等,從而準備好了用“平等服從”來定義主權者;接著是洛克界定了一系列自然權利,以此捍衛人的自由;最後是盧梭為人民主權和自主統治作辯護。現代政治思想的每一步都能在中世紀教會法革命當中找到各自的翻版。
當然,這兩種思想傳統也有非常重要的差異。教會法反覆強調保羅的道德來源,但自由主義思想的發展經常將神與自然的前提混為一談。歷史學家貝克爾(Carl Becker)在1932年《18世紀哲學家的天城》裡指出,18世紀出現了“自然化神與神化自然”。自由的根基變成了“人類本性”與個人良心,但人類能動性觀念的靠山仍然具有顯著的基督教痕跡,這一點在18世紀末偉大哲學家康德那裡,得到了詳細闡述。
既然宗教與世俗主義雙方共享同樣的道德根源,那麼它們之間的“戰爭”其實應該稱為“內戰”。那麼,究竟是什麼導致了這場內戰呢?為什麼歐洲人更樂意提起古希臘羅馬,而非教會在塑造自己文化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呢?答案在於歐洲對世俗主義的理解,或者說誤解。
反教士主義塑造了18到19世紀對待世俗主義的態度,尤其是法國大革命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法國大革命創造了兩個敵對陣營:一邊是誓言“清除邪惡”的伏爾泰的追隨者,他們將坐擁特權的權威主義教會稱作“舊政制”;另一邊則是邁斯特等人,他們認為政教分離無異於“褻瀆”上帝,是在公開拒絕曾經塑造了歐洲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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