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12世紀出現了“法”的一種含義,與現代意義上的“權利”相去不遠。我們無須重述那段複雜的故事,即自然權利學說如何從格拉提安發展到奧卡姆及其後學。就我們的意圖而言,正如伏爾泰對那位聖徒丹尼的奇跡的說法那樣,這人受難後提著自己腦袋走開,不過“只有第一步邁得比較困難”。
為什麼自然權利理論的這些起源沒有博得後世人們的好感?我認為,這是因為15到16世紀人文主義者對當時大學的敵意。他們對“經院主義”(亦即對亞里士多德和邏輯學的迷戀)一概抱以譴責態度,從而導致各種不同的研究方法匯到一起,混淆不清。神學、民法和教會法、邏輯學以及物理學統統被貼上了恥辱的標簽,而這就是18世紀歷史著作的慣用手段。
但是,如今我們知道,不僅亞里士多德物理學所遭遇的例外狀況為16到17世紀物理學革命鋪平了道理,而且自然權利語言的起源也能追溯到12、13和14世紀教會法的革新,後來才成為了現代自由主義的核心。
個體是一種為個人行使正當的判斷和意志創造空間的地位,個體身份突破了15世紀社會生活的表面。平等不再被視為“彼岸世界”的安排,不再被視為一種在上帝面前消滅地位不平等現象的死後來生。教宗對主權的訴求,蘊含在一套以道德平等為前提的法律體系當中,進而取得了教宗既想象不到也從未意欲過的成就。它孕育了一種新的社會觀念,而這一觀念反過來又創造了更大多數人的前所未有的道德需要。這就是15世紀最突出的現象:這些道德需要抓住了民眾的心靈,並且在宗教領域和世俗領域塑造了新的訴求,從而預示了宗教改革的到來。
至少有一些主張公會議至上的人理解了基督教孕育的道德直覺,而這種道德直覺逐漸改變了傳統的“權威”觀念。一種根本性的地位平等體現在教會法學家創造的法律體系裡,並且激勵世俗統治者創造了一套以主權訴求為基礎的類似體系。這種地位平等,也就是個體的發明,逐漸顛轉了權威。權威越來越“向下”體現在人的能動性和良心當中,而非“向上”體現為強制性的永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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