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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依紀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給予處分
http://www.CRNTT.tw   2024-09-18 12:11:40
上海市寶山區紀委監委充分運用綜合研判機制,加強對違紀違法案件的分析研究,把牢案件處置關。圖為該區第四紀檢監察室聯合案件審理(法規)室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進行研究討論。圖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中評社北京9月18日電/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導,黨的紀律是黨員的底線,國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線。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執政地位,決定了黨的紀律必然嚴於國家法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對涉嫌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其適用情形是什麼?黨員涉嫌犯罪的,怎麼根據情節輕重確定處分檔次?對涉嫌違法的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有哪幾種情況,實踐中需重點注意哪些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增寫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如何理解該規定?如何理解把握《條例》“先處後移”的要求?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幹部進行討論。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對涉嫌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其適用情形是什麼,黨員涉嫌犯罪的,怎麼根據情節輕重確定處分檔次?

   高長彬:犯罪,是指依據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犯罪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黨員涉嫌犯罪行為採取概括加列舉的表述方式,重點突出了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七類職務犯罪行為,主要是考慮到紀檢監察機關一體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以及公職人員中絕大多數是黨員的實際情況;同時,該條規定對涉嫌犯罪的黨員,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等黨紀重處分。

   黨紀處分並不以司法審判為前提,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一般應當及時作出黨紀處分。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黨員的行為尚未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即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決定,其中既包括正處在刑事責任追究過程中,司法機關尚未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這裡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裁定。不包括一審法院作出的終止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無罪的判決;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作出的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等。這裡的“決定”,一般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按規定程序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立案偵查決定、撤銷案件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絕對不起訴或者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等。

   第二種情形是司法機關已作出一審判決等,但尚未生效的情況。這裡主要是指一審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尚在上訴和抗訴期限內的情形。

   綜上,《條例》第二十九條適用於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裁定、決定之前給予黨紀處分的情形,也即通常所說的黨紀處分先行。如果司法機關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則應當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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