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違法的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有哪幾種情況,實踐中需重點注意哪些問題?
劉伶艶:新修訂的《條例》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分別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第三十條分三款進一步完善了對涉嫌違法黨員的處理規定。
第一,黨員涉嫌違法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在第三十條第一款中主要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情形。這裡的“不構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等情形。二是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這裡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指違反了刑法以外的國家法律以及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
第二,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裡提到的“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而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方面制定的法規規章中禁止性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黨員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這裡列舉了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此規定體現了對嚴重失德失範行為的嚴肅懲戒。
具體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在給予其紀律處分時要嚴格把握證據標準,以保證案件質量。
二是並不是黨員所有的違法行為都要給予紀律處分,需要根據其違法的性質、情節、影響、後果等綜合評判。如黨員存在違章停車等輕微違法行為,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該種行為還沒有達到“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程度,從節約執紀執法資源的角度,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一般不需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對於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為,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員形象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該黨員同時具有公職人員身份,要嚴格按照黨紀處分與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的原則,確定給予其政務等處分的檔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