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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依紀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給予處分
http://www.CRNTT.tw   2024-09-18 12:11:40
 

  張劍峰: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和紀檢機關作出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後,應當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及時對被中止黨員權利的黨員進行處理。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不存在恢復黨員權利的問題,按程序作出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即可。

  二是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被中止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立即恢復,如其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待留黨察看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其被中止的其他黨員權利,應當及時恢復。

  三是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其他黨紀處分或者免予黨紀處分、不予黨紀處分的,應當及時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程序,參照中止黨員權利的程序辦理,並可與黨紀處分一並報批。恢復黨員權利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其本人,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被執行逮捕的涉嫌犯罪黨員,採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屆滿予以釋放,或者因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宣判後立即釋放的,應在司法機關對該黨員作出的司法結論生效後,再視情況作出是否恢復黨員權利的相應決定,具體可按照上述三種情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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