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條例》“先處後移”的要求?對於涉嫌犯罪的黨員,什麼情況下中止其黨員權利,如何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對被中止黨員權利的黨員進行處理?
劉伶艶:“先處後移”是指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具體辦理可以從以下三點來理解和把握。
第一,“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對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除因案情疑難、複雜等難以在移送有關國家機關前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應先行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是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是公職人員的,在給予黨紀處分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前,應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違紀黨員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主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對於涉嫌犯罪的黨員,應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二是對於涉嫌違法的黨員,應當將其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比如,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發現黨員有行政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後,應當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黨員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中止黨員權利主要適用於不能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情況,或者對於黨員涉嫌犯罪,先行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後,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情況。
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權限,原則上應與對該黨員進行黨紀立案的決定權一致,一般應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或紀委,依據監察機關的留置決定書或司法機關的逮捕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依照程序作出書面決定,送達黨員本人,並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