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權限審議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並報黨中央批准,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審議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