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監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談,召集、參加或者列席會議,了解黨內同志和社會群眾反映;查閱查詢相關資料和信息數據;現場調查,駐點監督;督促巡視巡察整改;談心談話,聽取工作匯報,聽取述責述廉;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開展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等工作。
開展專項監督,針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突出問題,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的管黨治黨重點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參加或者督促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加強基層監督,促進基層監督資源和力量整合,發揮紀檢監察、巡察等作用,有效銜接村(居)務監督,建立監督信息網絡平台,擴大群眾參與,及時發現、處理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
第三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黨員群眾的信訪舉報,健全分辦、交辦、督辦、反饋等工作機制。
對信訪舉報情況應當定期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或者專題分析材料,向同級黨委、上級紀委報告或者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對於信訪舉報反映、監督執紀中發現以及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實行集中管理,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