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第三章 產生和運行
第八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政治堅定、對黨忠誠、敢於鬥爭、擔當作為、清正廉潔,具備組織領導紀律檢查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能力。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會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模範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所承擔的紀律檢查工作。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