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第十四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辦公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駐委的副書記、常委會委員及有關負責同志參加。辦公會議研究或者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機關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決定或者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討論和決定有關幹部任免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交辦公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配置機構職能和權限。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