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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智庫發布報告 再批“南海仲裁案裁決”
http://www.CRNTT.tw   2024-07-12 00:38:42
發布會現場(中評社 海涵攝)
 

  第六,菲律賓所謂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礎上的,是非法無效的。國際社會不承認武力侵占形成的所謂“有效控制”。菲律賓所謂“有效控制”是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赤裸裸的武力侵占,違背了《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為國際法所明確禁止。菲律賓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礎上的所謂“有效控制”,不能改變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的基本事實。中國堅決反對任何人試圖把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被侵占的狀態視為所謂“既成事實”或“現狀”。

  (二)中菲在南海的地理框架和海洋劃界爭議的產生

  中菲在南海有關爭議的核心是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這一問題對中菲在南海的海洋權益主張有重大影響。菲律賓依菲律賓群島主張的海洋權益與中國南海諸島的海洋權益產生重叠,同時,由於菲律賓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岩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提出非法主張,並通過曲解適用《公約》有關規定貶損有關單個島礁的法律地位,導致雙方的海洋權益衝突和劃界情勢更加複雜。

  中國和菲律賓隔海相望,兩國屬於《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所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這些群島分別由數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島、礁、灘、沙等組成。中國歷來以群島整體主張海洋權利。其中,中國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與菲律賓隔海相望,距離菲律賓群島海岸均小於200海里。這就形成了中菲之間海洋劃界的地理框架,且由於雙方提出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主張重叠,導致中菲在南海存在需要進行海洋劃界的事實。
中菲雙方在南海都提出了相應的海洋權利主張。基於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依據國內法以及國際法,包括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菲律賓方面,依據菲律賓1949年第387號共和國法案、1961年第30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54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370號總統公告、1978年第1599號總統令、2009年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等法律,菲律賓宣布了內水、群島水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在南海,菲律賓從菲律賓群島海岸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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