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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強制摘牌“11條”
http://www.CRNTT.tw   2016-10-24 09:22:25
 
  朱為繹則表示,此規定可能會加大主辦券商的責任。“因為專門基金的表述是‘可以設立’,並沒有說‘應當設立’,因此可能最終還是先由主辦券商去解決這個問題。券商先行賠付,然後再去找相關公司控股股東追償。”

  機制三:終止掛牌鼓勵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提到,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可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為股東參與審議、表決股票終止掛牌事項提供便利。

  “這不但為摘牌表決提供便利,也可以為平常的股東大會提供表決便利,我們二級市場投資者可以借助網絡真實表達自己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態度,避免內部股東說了算。”周運南表示,他目前基本不參加股東大會,但如果有了網絡投票,他會更願意參與表決。

  機制四:主辦券商職責明確

  《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提到: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及時披露終止掛牌相關公告,協助掛牌公司對主動終止掛牌時的異議股東,或者對強制終止掛牌時的股東作出妥善安排。

  “可以看出,主辦券商對維護弱勢方中小股東權益是責無旁貸的。”聯訊證券新三板策略組分析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實施細則》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退市制度實施後,沒有明確的善後措施指引,造成不必要的問題,從過去的摘牌情況看,因為新三板企業股權普遍集中,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情形時有發生,已經成為了市場焦點問題。從細則條款中看,更多體現的是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也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防止大股東隨意操作。

  “有些上市公司併購新三板企業,大股東走了,將中小股東留在新三板市場。”朱為繹認為,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設立補償機制,不但有利於下一步新三板併購市場的發展,也有利於下一步其他資金進入市場。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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