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對於行為構成違紀,但並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的違法類型,僅是法定從重情節,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事實部分不作表述,而作為法定情節予以表述。比如,黨員乙某對抗組織審查,在黨紀處分決定書中應當將該問題在“違反政治紀律”部分予以認定和表述;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不宜將該問題在“違反政治要求”部分單獨列明,而是作為從重處分情節予以說明。
三是對於行為構成違紀,但既不是獨立的違法類型,也不是法定的從重情節,僅是應當考慮和把握的酌定情節,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事實部分不作表述,可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表述。比如,黨員領導幹部丙某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黨紀處分決定書中,應將該問題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認定;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將該問題作為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表述,體現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