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理,這既是黨章的要求,也是督促黨的各級組織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切實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必然要求,對純潔黨的組織、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戰鬥能力有著重要意義。《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對違紀黨組織的處理方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對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中領導機構成員的處理和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黨員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具體而言,按照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這樣規定,體現了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有助於督促各級黨組織更好擔負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書面檢查,是指責令違紀黨組織以書面形式檢查違紀行為並切實整改。給予黨組織書面檢查處理的,通常不再涉及追究其領導機構成員黨紀責任。
通報批評,是指責令違紀黨組織認真改正自身行為,同時將有關問題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發揮警示作用。給予黨組織通報批評以及更重處理的,可能也會同時追究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黨紀責任,鑒於已對該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相關違紀事實已經查明,故無需再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該黨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立案審查,在給予該黨組織紀律處理的同時,直接提出給予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處理意見即可。
二是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者予以解散的決定。對黨組織作出改組或者解散處理,應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情況後作出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正式宣布執行。
改組的對象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被改組的黨組織仍然繼續存在,黨員的隸屬關係沒有變化。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自然免職後,所任該黨組織領導機構及其所屬黨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如擔任上級黨的組織或者與其互不隸屬的組織的黨內職務的,一般不納入自然免職的範圍。實踐中,應當區分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一是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二是應當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並自然免職;三是對經審查發現涉嫌違紀但短時間內難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職,再對其涉嫌違紀問題另案處理;四是對經審查未發現存在違紀問題的,自然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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