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輕處分可以不同時匹配適用,重處分必須同時匹配適用。黨紀政務輕處分在何種情形下同時適用、何種情形下單獨適用,需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把握。一般來說,在已達到懲戒目的和效果的情況下,可僅給予黨紀或政務輕處分;如果給予黨紀或政務輕處分的後果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者有其他影響案件懲處效果的情形,可考慮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
二是嚴格按照最新要求把握對於適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給予重處分的黨員幹部降低職務層次的標準。其中,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降低至少一個職務層次,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至少兩個職務層次,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降低至少三個職務層次,開除黨籍處分降低至少四個職務層次。此外,在降低職務層次時,還要注意不得提出擔任領導職務的建議,調整後的職級一般應當為調整後職務層次所對應的最低職級,且應當低於調整前的職務職級。
三是對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不適用政務重處分的公職人員,不能給予其政務處分,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等規定,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可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扣發補貼、獎金;對其他人員,可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解除人事關係(含解聘、辭退)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
鄭燕:《條例》將違紀行為分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分為違反政治要求、違反組織要求、違反廉潔要求、損害群眾利益、違反工作要求、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六大類型。兩者是相互貫通的,但在具體情形上又不完全對應,在需要對行為人同時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情形下應注意區分把握。
一是對於行為既構成違紀又構成違法,需要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但違紀和違法類型並不對應的,為實現執紀執法順暢銜接,一般應以黨紀處分類型為基準,作出政務處分時對違法行為類型進行調整。比如,一名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依照《條例》規定屬於違反廉潔紀律,但依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則屬於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為確保違紀評價與違法評價順暢銜接,避免針對同一行為作出不同評價,可在有關文書中對違法行為類型作出調整,將權色交易、錢色交易行為在“違反廉潔要求”部分予以表述,以實現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對行為性質認定的相互匹配。需要注意的是,黨紀輕處分並不必然匹配政務輕處分,在僅給予黨紀或者政務輕處分的情況下,應當分別按照《條例》或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性質認定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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