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的基層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等黨的基層組織,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的地方黨委、紀委、黨組、黨工委、紀律檢查工委等黨的組織通常不適用解散處理。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審查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二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三是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什麼是組織處理,怎樣把握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關係?
龍之衡:組織處理是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必備手段。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組織處理規定(試行)》)有關規定,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範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
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組織處理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執行。
組織處理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施。適用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等十七種情形且問題嚴重的。組織處理須按程序進行,具體包括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決定、宣布實施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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