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之衡:不同的處分,影響期和後果也不相同。
警告和嚴重警告。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其中,“一年內”“一年半內”從處分批准之日起算。該條增寫的不得“進一步使用”也就是通常講的“轉重”,是指在級別不變的情況下,擔任更重要的領導職務或走上更重要的領導崗位,這一規定,更進一步體現了對黨員幹部從嚴管理監督的鮮明導向。
撤銷黨內職務。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對於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後依照《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因沒有擔任黨內職務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准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怎樣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受到何種處理時,需要同時對其領導機構成員或黨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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