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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與他人“合作經營”獲提成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tw   2024-08-28 11:39:24
圖為四川省宜賓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和專案組工作人員圍繞周曉川案有關問題進行研討。(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公職人員與他人“合作經營”並獲提成如何定性,從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周曉川案說起。

  特邀嘉賓

  陳興義 宜賓市紀委監委第十一紀檢監察室副主任

  周 燕 宜賓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幹部

  黃聖傑 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陳 敏 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周曉川利用職權,幫助妻子梁某向宜賓紙業公司銷售醯胺,共計獲利586.93萬元,該行為如何定性?周曉川與廖某某“合作經營”竹料生意,由其利用職權為廖某某向宜賓紙業公司供應竹料提供幫助並墊付貨款,周曉川抽取“提成”共計455萬餘元,其是否構成受賄?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周曉川,男,199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紙業公司)企管處處長,黨委委員、副總裁,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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