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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與他人“合作經營”獲提成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tw   2024-08-28 11:39:24
 
潤,而是周曉川的職權對價。周曉川在竹料供應商與宜賓紙業公司的交易環節中設置不必要環節,目的是通過“墊資”行為掩蓋其與廖某某之間的行受賄行為。

  綜上,周曉川利用職權在竹料供應等方面為廖某某提供幫助,之後以提成費名義收受廖某某所送賄賂共計455萬餘元,雖然周曉川與廖某某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出資行為,但該出資系虛設交易環節,為雙方權錢交易行為披上民事行為的外衣,應當認定周曉川構成受賄罪。

  周曉川利用職權為乙公司向宜賓紙業公司供應聚合氯化鋁提供幫助,周曉川沒有實際出資卻占有相當股份,後從乙公司獲得228.55萬元,該起事實如何定性?

  黃聖傑:周曉川以“技術入股”的名義在乙公司聚合氯化鋁項目占股“分紅”屬於幹股型受賄,理由如下:

  第一,周曉川的“技術入股”不具備經濟價值。經查,周曉川與胡某商議由乙公司全額出資採購設備、原料生產聚合氯化鋁銷售給宜賓紙業公司,胡某占股62%;周曉川負責技術和從宜賓紙業公司拿到訂單,占股38%。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周曉川、胡某發現從第三方購進聚合氯化鋁比自己生產成本更低,遂將經營模式從自己生產調整為從第三方採購聚合氯化鋁轉售給宜賓紙業公司,因乙公司不再生產,周曉川通過職權行為拿到訂單的作用更大,故將占股比例提高至50%。一方面,在聚合氯化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周曉川未實際出資;另一方面,周曉川也未以任何“技術”為乙公司生產聚合氯化鋁提供技術支持,所謂的“技術出資”就是周曉川利用職權獲得訂單的權力,雙方約定以“技術出資”為名掩蓋利用職權謀取利益之實,“技術入股”是周曉川利用職權從乙公司分取利潤的方式和名目。

  第二,宜賓紙業公司供應對象特定。民事主體通過平等的市場競爭獲得合理利潤,符合公平合理的交易規則。本案中,周曉川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乙公司排擠了其他競爭對手,使其穩定持續地供應聚合氯化鋁,並在款項撥付上提供便利條件,其目的是為收受胡某所送好處創造條件,以謀取私利。

  第三,周曉川不承擔市場經營風險。民事主體對於正常的商業行為一般都要承擔市場風險,盈虧由市場決定,獲利處於不確定狀態。周曉川與胡某商議生產聚合氯化鋁,由乙公司全額採購設備、原料,周曉川以“技術入股”為名,實則以職權入股,胡某向宜賓紙業公司供應聚合氯化鋁過程中,由乙公司先向第三方公司採購並預先支付部分貨款,轉售給宜賓紙業公司獲得貨款後再與第三方公司結算,胡某及乙公司承擔購買、轉售的貨物運輸、貨款支付等經營風險,而周曉川只按照占股比例獲取公司經營利潤,無需承擔市場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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