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向追查
涉事罐車冀E5476W所運35.91噸油品,用於飼料加工11噸,其餘24.91噸未售出,已全部封存。涉事罐車冀E6365Z所運31.86噸油品,已封存2.48噸;剩餘29.38噸被分裝銷售,其中5月22日分裝8.5升規格580桶4.5噸、17升規格180桶2.79噸,5月28日分裝8.5升規格280桶2.17噸、17升規格310桶4.81噸,6月10日分裝8.5升規格490桶3.8噸、17升規格729桶11.31噸,總計8.5升規格1350桶10.47噸、17升規格1219桶18.91噸。已銷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噸已全部追回並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噸流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區。
三、責任認定
我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食用植物油及其製品生產衛生規範》等強制性國家標準有明確規定,要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運輸食品應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污染”“運輸食用植物油及其製品的車、船等運輸工具、容器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但一些企業和個人違反基本常識,踐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性質極其惡劣,是典型的行為違法犯罪。
聯合調查組認定,運輸企業負有管理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給予行政處罰;車主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司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行為犯論處,依據《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購買企業作為委托運輸方負有相應責任,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給予行政處罰;生產企業通過銷售合同約定將運輸和交付環節責任全部由買方承擔,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
涉事地區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對河北邢台卓然聯合運輸車隊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河北邢台金穀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罐車冀E5476W實際車主高某群、罐車冀E6365Z實際車主劉某某等5人依法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涉事司機要某某、張某某,依法刑事立案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參與開具罐車清洗虛假票據的河北邢台金穀倉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某某、河北石家莊民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某某、罐車冀E5476W實際車主的三哥高某修等3人,依法處以10日拘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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