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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http://www.CRNTT.tw   2023-03-29 09:39:45
 
  陸某某受賄、行賄案

  【關鍵詞】

  受賄行賄一起查  監檢協作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認罪認罰

  【要  旨】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在查辦、提前介入受賄等案件過程中深挖行賄線索並補強相關證據,依法追訴。對以行賄手段獲取立功線索導致原生效裁判錯誤的,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強化釋法說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到罰當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陸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漢族,原系某省某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陸某某在擔任某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4.82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13年6月14日,陸某某到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檢察院投案,並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10月8日,陸某某告知公安機關另案逃犯張某某行蹤,後張某某被抓獲。10月17日,縉雲縣人民檢察院以陸某某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2014年10月20日,縉雲縣人民法院判決陸某某犯受賄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現,免予刑事處罰;追繳陸某某違法所得4.82萬元,上繳國庫。判決作出後,陸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2019年8月,縉雲縣監察委員會、縉雲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某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輔警王某某案件時,發現陸某某有行賄行為。經查,2013年8月,陸某某請托王某某(已判決)幫忙找立功線索,並許諾事後感謝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陸某某從王某某處得知另案逃犯張某某行蹤,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後,陸某某通過第三人送給王某某20萬元,王某某予以收受。鑒於此前法院判決認定陸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現系其通過行賄手段獲取,導致原生效裁判錯誤,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檢察院就陸某某受賄案提請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抗訴。9月5日,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9月24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縉雲縣人民法院再審。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縉雲縣監察委員會以陸某某涉嫌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9月29日,縉雲縣人民檢察院以陸某某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12月25日,縉雲縣人民法院以陸某某犯受賄罪作出再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追繳陸某某違法所得4.82萬元。12月30日,縉雲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陸某某拘役六個月;與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判決作出後,陸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對關聯案件提前介入,聯合補證後提出抗訴。監察機關在查辦王某某受賄、濫用職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一案過程中,發現陸某某曾為找立功線索向王某某行賄20萬元。經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王某某一案。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共同商討後認為,陸某某涉嫌行賄罪,陸某某原受賄案的免刑判決可能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檢察機關經向原案承辦人瞭解詳情、調取原案卷宗材料,發現原案關於陸某某如何得知逃犯張某某位置信息等證據比較單薄。監察機關深入調查取證,補充鄭某某等人的證言、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等書證,印證了王某某的供述,也證實了陸某某賄買立功線索的事實經過,查明陸某某系“假立功”。檢察機關遂向上級檢察機關提請抗訴,上級檢察機關據此向其同級審判機關提出抗訴。

  (二)加強監檢協作,明確調查取證方向。陸某某涉嫌行賄罪,系原案的漏罪,在檢察機關對陸某某受賄案抗訴的同時,監察機關對陸某某行賄一案全面深入調查。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商討後共同認為,陸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以達到減輕罪責的目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終結後,監察機關將陸某某行賄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定陸某某以20萬元向王某某賄買立功線索構成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三)監檢協同補強證據,庭前消除控辯爭議。行賄案審查起訴期間,陸某某辯稱20萬元系被王某某脅迫交付,拒絕認罪。辯護律師提出陸某某系被勒索,不屬於行賄,且陸某某對抓獲張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針對陸某某的辯解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監察機關依法補充施某某等證人的證言、通話記錄、抓獲張某某經過的說明等證據材料。庭前,檢察機關依據相關證據,就事實認定、量刑建議與辯護律師進行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得到辯護律師的認同,為進一步做好認罪認罰工作夯實基礎。

  (四)加強釋法說理,促使態度轉變。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陸某某仍存在強烈抵觸心理。為促使陸某某認罪認罰,辦案人員主動對接其所在單位,與其單位領導共同做陸某某的教育轉化工作;通過辯護律師向陸某某講明認罪認罰的意義,促使陸某某轉化認識。經過多次釋法說理,陸某某態度發生轉變,願意認罪認罰,並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綜合考量案情和陸某某認罪認罰情況,經與監察機關協商一致,建議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一審判決後陸某某未上訴。

  【典型意義】

  (一)破除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舊有觀念,做到受賄行賄一起查。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切實貫徹《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破除打擊行賄不利於行賄人配合取證、影響查辦受賄案件的片面觀念,對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擾亂案件正常辦理、妨害司法公正的,予以重點查處,從嚴懲治。對因行賄行為獲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決不能讓行賄人因行賄行為而獲益。

  (二)加強監檢協作,增強打擊行賄犯罪合力。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積極擔當作為,善於抓住細節,加強關聯案件比對,及時發現、深入挖掘行賄受賄案件背後的問題,依法立案查處、補充起訴、提出抗訴。在提前介入及後續處理階段,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工作銜接。就行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大問題,要加強會商溝通,夯實案件事實、證據基礎,確保辦案質量。

  (三)堅持寬嚴相濟,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檢察機關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意見,充分釋法說理,做好說服教育工作。積極向監察機關反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情況,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到每一個刑事案件辦理中,促進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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