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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http://www.CRNTT.tw   2023-03-29 09:39:45
 
  陳某某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指定管轄  掃黑除惡 

  【要  旨】

  對行賄犯罪與涉黑犯罪相交織,通過行賄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保護傘”的,要堅決予以嚴懲。對於一人犯數罪等關聯犯罪案件,分別由不同地方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調查、偵查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統籌起訴、審判管轄。經審查起訴,擬改變罪名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漢族,東某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一)行賄罪。2008年至2018年,陳某某多次給予時任某市某鎮鎮長陳某軍(已判決)、某市某鎮黨委書記陳某陣(已判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黎某某(已判決)財物折合共計458.35萬餘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以幫助其在承攬工程項目、違規流轉土地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逃避刑事處罰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2008年至2019年,陳某某多次給予時任某市黨委主要領導的司機麥某(已判決)財物折合共計458.57萬餘元。陳某某在麥某的幫助下,利用某市黨委主要領導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並通過某縣發展改革委主任許某等人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0年至2011年,陳某某多次給予時任某市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熊某某(已判決)錢款共計200萬元,以幫助其實際控制的東某實業有限公司在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陳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犯罪(具體事實略),經海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9月27日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某某涉嫌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由海南省三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於2020年10月19日向三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於10月22日將本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17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某涉嫌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提起公訴。2021年7月26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九十萬元;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二百三十萬元。與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陳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依法辦理互涉案件司法管轄,統籌做好主案和關聯案件審查起訴工作。本案中,陳某某犯罪性質惡劣、影響重大,且一人犯數罪,分別由不同地方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調查、偵查,且辦案時間、階段存在不同。為保證案件銜接順暢,監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工作,強化對全案的統籌指導,就案件調查、偵查工作進度及司法管轄等事項及時與檢察機關溝通。在陳某某涉黑、故意傷害等犯罪案件已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及時商請審判機關將陳某某涉嫌行賄犯罪一並指定海口市司法機關管轄,以利於查明全案事實及此罪與彼罪的關聯問題,確保總體把握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

  (二)審查起訴過程中強化監檢配合,補充完善證據,準確認定罪名。監察機關以陳某某涉嫌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行賄罪中,陳某某向麥某行賄的犯罪事實定性可能不準確,向監察機關提出意見。監察機關經補證,查明麥某是時任某市主要領導的專職司機,系與國家機關簽訂勞務合同的聘用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職責也不屬於從事公務;其主要利用與領導的密切關係以及領導司機的特殊身份,直接或通過該領導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幫助陳某某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獲取不正當利益。檢察機關經與監察機關溝通,認定為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起訴後得到審判機關判決的確認。

  (三)綜合全案犯罪情節,依法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綜合考慮陳某某行賄類犯罪與涉黑犯罪之間的關係,認為其行賄行為謀取的利益,既有為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謀取經濟來源,也有幫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逃避法律追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等情形,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予以嚴懲,依法向審判機關精準提出量刑建議,並獲審判機關判決支持,取得良好辦案效果。

  【典型意義】

  (一)辦理行賄案件和關聯案件過程中,應當統籌確定司法管轄。對於一人犯數罪等關聯犯罪案件,由不同地方的監察機關、偵查機關分別調查、偵查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從保證整體辦案效果出發,統籌提出司法管轄的意見,由檢察機關及時商請人民法院辦理。一般應當堅持隨主案確定管轄的原則,由受理主案的司法機關一並管轄關聯案件,確保案件統一認定、妥善處理。

  (二)應當注重審查不同類型行賄犯罪的區別,檢察機關擬改變定性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處理。對涉嫌行賄犯罪的,檢察機關應當注意審查受賄人主體身份、職責範圍、涉案人關係等方面證據,依法準確認定罪名。對於受賄人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行賄罪,應根據其實際身份及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符合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分別認定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在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發現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認定的罪名可能定性不准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準確認定罪名。

  (三)辦理行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行賄犯罪與涉黑犯罪相交織,通過行賄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保護傘”的,要堅決予以嚴懲。檢察機關應綜合考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性質、所涉領域、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等情況,依法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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