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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http://www.CRNTT.tw   2023-03-29 09:39:45
 
  郭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礦產資源領域  “家族式”腐敗  寬嚴相濟

  【要  旨】

  礦產資源領域資金密集、利潤巨大,行政審批環節多、權力集中,是行賄受賄易發多發重點領域,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領域行賄受賄犯罪的查辦。對於嚴重破壞政治生態、經濟生態的“家族式”腐敗,必須堅決予以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漢族,某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為在礦山工程承攬、收購公司股份、礦山經營等過程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時任某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副局長、某地礦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礦公司)董事長、某省有色地質局局長等職務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決)房產、車輛及現金等財物折合共計2832.74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2012年,郭某某為感謝擔任地礦公司財務總監的鄧某某(已判決)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公司註冊、收購地礦公司股份、入股並經營某礦業公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給予鄧某某財物折合共計1721.8萬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為感謝擔任某雲礦金業公司總經理的和某某(已判決)在收購礦山和礦山經營開發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給予和某某現金共計973萬元。

  綜上,郭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5527.54萬元。

  本案由雲南省玉溪市江川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於2018年12月26日移送江川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2月22日,江川區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某涉嫌行賄罪向江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5日,江川區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判決宣告後,郭某某提出上訴。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7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1年12月24日,江川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郭某某構成行賄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郭某某未再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仔細研判犯罪主體,準確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郭某某是在經營某礦業公司時向其兄郭某生及鄧某某等人行賄,案件性質認定上存在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的分歧。檢察機關經認真審查案件證據,並與監察機關充分溝通後,認為郭某某實施行賄的主觀故意系其本人產生,沒有通過集體討論等方式形成單位意見,是郭某某個人意志的體現。同時,用於行賄的資金全部來自公司所得利潤分配給郭某某個人所有的錢款,並未使用公司款項,也未經過公司財務管理系統,且行賄所得利益歸屬其個人。綜合全案證據,檢察機關依法以郭某某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確認。

  (二)全面審查認定事實,依法嚴懲行賄行為。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全面梳理、核實犯罪事實,依法認定行賄受賄雙方內外勾結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經過逐項梳理郭某某行賄犯罪事實,發現其利用郭某生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獲取郭某生及其他公職人員的幫助並進行利益輸送,在收購和經營國有礦產資源過程中獲取高額利潤,導致4800餘萬元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影響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秩序。由於行賄對象涉及多個國家機關和國有礦產企業的公職人員,行賄次數多、時間跨度長,行賄財物除了貨幣外,還有房產、商鋪、車輛等巨額財物,加之行賄受賄雙方利用親情關係,採用代為持有等較為隱蔽的手段收受財物,給事實的認定帶來較大困難。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工作會商機制,加強協商研判,認定他人代持的房產、車輛等涉案財物應當計入行賄數額。如郭某某的妻子代為持有的價值220萬餘元的別墅和商鋪、落戶在郭某生女婿名下的價值100餘萬元的車輛均被依法認定為賄賂所得,並最終被法院判決所確認。

  (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本案行賄數額高達5527.54萬元,且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情況,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但郭某某在調查期間認罪態度較好且有積極悔罪表現,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郭某生行賄2152.49萬元的事實,供述始終穩定,積極協助監察機關追繳涉案款物,對與本案相關的其他系列案件順利查辦起到關鍵性作用。其還在調查期間主動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準確認定案件性質、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多次向郭某某詳細說明認定罪名和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充分釋法說理,郭某某願意認罪認罰,並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依法建議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郭某某認罪服法。

  【典型意義】

  (一)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查辦力度。國有企業尤其是礦產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及資金量大,專業性強,監管難度較大。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緊盯重點領域,加大辦案力度。辦理礦產資源領域行賄受賄案件時,要積極爭取自然資源、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監察機關在辦案中遇到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可以向行政機關進行咨詢,聽取檢察機關意見或者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也可以組織進行研究論證,共同形成打擊行賄犯罪的合力。

  (二)準確把握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分,從意志體現及利益歸屬兩方面依法予以認定。對於公司、企業主管人員或實際控制人行賄的,應當結合單位性質、組織管理機制、資金來源、犯罪收益歸屬等進行綜合判斷,準確區分認定行賄罪及單位行賄罪。行賄罪的犯罪故意產生於行賄人自身,而非來源於單位意志,行賄所得利益亦歸屬於行賄人個人;單位行賄罪是出於單位意志,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歸屬於單位。對於以單位名義行賄,而利益歸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三)斬斷腐敗問題利益鏈,依法懲治“家族式”腐敗。“家族式”腐敗作案手段較為隱蔽,依仗領導幹部的權力和影響力,以親情為鏈條,通過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生態,危害極大。針對“家族式”腐敗的特點,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大調查、審查力度,重點關注親屬間的資金流向、財產狀況、關聯企業等情況,全面分析腐敗問題背後的利益鏈,深挖建立在親情關係基礎上權錢交易行為或者問題線索,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制腐敗的良好風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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