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陸某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追贓挽損 財產刑運用 糾正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 能動履職
【要 旨】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精神,強化協作配合,提高線索處置效率。加大對行賄犯罪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力度及財產刑的運用,糾正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積極能動履職、延伸職能,共同做好督促涉案單位整改落實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女,1962年2月出生,漢族,退休職工。
被告人陸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漢族,某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員工。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某、陸某分別向擔任某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人才服務考核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考評中心)信息網絡管理員的江某(已判決)請托,由江某利用其負責整理、報送本市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考試)成績數據的職務便利,私自將張某提供的278名、陸某提供的236名人員信息添加至其報送的數據中,並虛構考試合格成績,幫助上述共計514人在未參加考試的情況下,獲得三類人員考試合格成績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張某先後52次給予江某共計32.89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陸某先後57次給予江某共計29.75萬元,張某從中獲利18.48萬元,陸某從中獲利4.12萬元。
張某、陸某行賄案分別由上海市黃浦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9月29日以行賄罪分別對張某、陸某提起公訴。同年10月25日,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張某、陸某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全面履行職責,從嚴查處行賄人員。本案系監察機關在辦理江某受賄案時,發現張某、陸某存在重大行賄犯罪嫌疑並立案調查。經監察機關查明,張某、陸某的行賄對象系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次數多、時間跨度較長且請托內容涉及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領域,行賄行為危害性大,屬於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點對象。行賄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也損害了相關資格考試的權威性、公平性,加之涉案人數眾多、涉及建設工地數量眾多,給建築工程安全帶來潛在危害。
(二)加強監檢配合,充分發揮銜接機制對案件處置的作用。監察機關依托監檢聯席會議機制,加強與檢察機關協調聯動,通過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重大問題會商,加強工作銜接配合。同時,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積極履行追贓挽損職責,追繳本案行賄人因行賄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對於財產性利益,監察機關綜合運用訊問、查詢、調取、凍結、搜查等措施,對行賄人獲利情況進行準確認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行賄人主動退繳行賄所得財產性利益;對於非財產性利益,針對本案中考生未參加考試即獲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這一情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督促考評中心及時糾正。鑒於對行賄人立案調查期間,大部分人員的合格證書已近失效期,經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督促相關人員必須盡快重新參加繼續教育並考試,如未重新參加繼續教育或考試成績不合格,先前發放的證書予以作廢。
(三)積極做好釋法說理,全面提升執法工作效果。行賄人張某在監察機關調查江某受賄犯罪問題時,能夠主動配合工作,但在對其本人的問題進行調查時,存有抵觸情緒。辦案人員貫通紀法情理,加強對行賄人普法宣傳和教育,細致做好釋法說理與心理疏導工作,促使行賄人轉化認識。同時未對其採取留置措施,一步步為其“解心結”,最終張某認罪悔罪並表示願意退繳非法所得。
(四)強化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提升反腐敗綜治效能。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組織市住建委、駐市建設交通工作黨委紀檢監察組的30餘名工作人員參加張某、陸某行賄案庭審旁聽,開展廉政主題庭審教育活動。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還赴涉案單位考評中心走訪調研,向考評中心制發檢察建議並公開宣告,明確指出考試數據管理、考風考紀要求、考務人員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升級技術系統、建立失信懲戒黑名單、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等建議。考評中心積極整改,重新建立了一套更為完善透明的考務工作制度、啟用改進後的新機考軟件和管理系統、採用非對稱加密數據校驗法報送數據,構建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領域考務工作的廉政制度防火墻與信息技術安全網。
【典型意義】
(一)強化對重點領域行賄犯罪的審查意識,提高查辦行賄案件的能力。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在辦理受賄案件中注重梳理行賄犯罪線索,提高對行賄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證據審查判斷運用能力,加大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同時持續強化監檢協作配合,暢通移送線索渠道,形成懲治行賄犯罪工作合力。特別是針對關鍵領域行賄受賄犯罪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的線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予以會商研判、加快線索移送、提高立案效率,形成對重點領域犯罪的嚴查快打態勢。
(二)加大追贓挽損及財產刑的運用,最大程度消除行賄造成的不良後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要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敦促行賄人退繳通過行賄行為獲取的財產性利益,最大程度挽回損失。檢察機關要依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行賄人自願認罪認罰,結合行賄事實、情節、金額、獲取不正當利益情況及認罪悔罪態度、退繳贓款贓物等情況,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並注重財產刑的運用。對於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消除行賄行為產生的負面影響。
(三)強化能動履職,增強社會治理效能。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腐敗行為背後存在制度漏洞與管理隱患的,可以通過制發監察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方式,積極督促相關單位或有關部門以案促改、建章立制,從制度層面查缺補漏,鏟除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滋生的土壤,實現對重點領域腐敗問題的源頭治理。注重開展多樣化的警示教育,以案釋法,加強宣傳,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以一案警示一方。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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