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可以推測,仲裁員們作為法律家,慣性的行動模式一是衹認法律,如排除人為要素的歷史性權利,排除無人、少人、無社會之島嶼,擴大海上國際公共領域等。二是接此空前絕後之大案,機不可失,失不再來,吾等創立聯合國海洋法新判例、新標準;這等於創造新法條,創造海洋史,會青史留名。《南海仲裁文》竟然跳躍到世界海洋,裁決否定全世界海洋的歷史性權利,否定全世界無人、少人、無社會島嶼是島。
不過,也正是因為仲裁員們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超大作為,堪稱修改了法條,發明了新標準,創造出了一個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南海仲裁判例;結果也就不會為今後的仲裁或司法實踐所採用,真就成為了一曡廢紙。
五、中國外交與國際法規運用
1,中國外交在南海博弈中,握有但尚未運用的國際法牌
第一,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劃定中越海上國界線。這是全世界無可置疑的最古、最強有力的雙邊國際法規。
第二,1933年、1938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在法國侵略南沙和西沙群島時證明了其有效性。中國依據其認定並抗拒法國侵略;國際社會,譬如日本依據其認定南沙和西沙群島是中國領土,復數次抗議法國武力侵佔中國領土。
第三,二戰受降和收復南海主權,不僅僅是中國行為,是依據《波茨坦公告》所發佈之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和聯合國軍中國戰區司令部命令,由聯合國軍中美兩國軍隊共同執法;是為最高等級國際法規及其執法。任何主體都無權提訴,任何司法機構都無權仲裁或審判。
第四,1970年代以來菲越馬占領南沙數島礁。中國亦行使武力奪回七島礁,南海巡航,持續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三國的占領行為違反國際法,不能構成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因此無以構成致使中國中斷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
第五,中國尚在避開“斷續線”用詞,未頒佈南海主權政府白皮書。對中外周知中國的全面論述,對美日等西方國家謬論的駁論便會全面、系統,才可正視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