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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集體租賃住房”:配套金融體制要跟上
http://www.CRNTT.tw   2017-08-31 10:36:12
 

  為什麼?因為《方案》規定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是“租賃住房”,只租不售,因此房屋所有權沒有流通性,不能成為抵押物;加之“不得轉租”,使用權也沒有流通性。當所有權和使用權都被凍結時,連“商品”都算不上,因此沒有抵押貸款融資的可能。

  儘管住房具有使用價值和現金收益,未來租金收益可以進行質押貸款融資,但這只是在法理上成立,實際上未必行得通。

  我們算筆賬:據2016年國家統計局數據,北京住房租售比平均為1:662,即52年租金可以收回房屋總價。假設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住房成本降低一半,租賃價格不變,大約26年租金可收回成本,若加上利息約為40年。若以租金質押融資,意味著房屋業主——村集體在40年內無任何淨收入,期間所有租金收入都要先歸銀行。而銀行也不划算,40年後才能收回本息。在13個試點城市中,租售比最高的廈門,租金收回投資年限約為45年;最低的成都也要22年。這樣的貸款產品,銀行是沒有興趣研發的。

  如果靠股權融資呢?雖然該方法被《方案》明文認可,但由於住房產品缺乏交換價值,取得現金收益能力低,本身缺乏對合作者的吸引力,實際上卻可能連股權合作都談不成。缺乏融資渠道的結果,是只能依靠集體自有資金進行建設,如此一來,開發恐怕是有心無力。

  四問:誰來開發建設住房?

  目前的村集體——即使是相對發達的村集體——自身也缺乏大規模開發建設能力,多數集體要做也只能與開發商合作,採取類PPP模式(村集體相當於政府,代表全體村民公共利益)。

  不過,如果採取股權合作開發,則存在幾個制度性障礙:一是集體土地評估沒有公認方法,如北京六環一帶開發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就是集體土地估值偏高,削弱了投資吸引力;二是如果村集體以土地入股,企業以現金入股,村集體一般要求控股,這就可能出現同股不同權問題;三是作價入股的年限沒有說明;四是土地作價入股近期收益無望,農民權益全在未來,這種情況下要不要設置保底分紅也很敏感:不分,農民沒有積極性,分則投資人財務風險大。

  五問:試點住房能否提供給新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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