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試點省份環保廳(局)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牽頭建立、運行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大數據平台,實現與市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縣級政府及縣級環保分局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環保部門應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六、落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
(十七)穩妥開展人員劃轉。試點省份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隸屬關係調整,相應劃轉編制和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環保部門的機構和編制進行優化配置,合理調整,實現人事相符。試點省份根據地方實際,研究確定人員劃轉的數量、條件、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劃轉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改革後,縣級環保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十八)妥善處理資產債務。依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損益,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並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處理。按照資產隨機構走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後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後再行劃轉。
(十九)調整經費保障渠道。試點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後隨機構調整劃轉。地方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處理。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由各地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
七、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省份黨委和政府對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試點省份黨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試點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積極穩妥實施改革試點。試點省份環保、機構編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力推動。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環保工作有序推進。
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分類指導和跟蹤分析,做好典型引導和交流培訓,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出台有關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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