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統籌協調。做好頂層設計,要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相協調,與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完善相聯動,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二、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
(三)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試點省份要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主要責任,完善領導幹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四)強化地方環保部門職責。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對省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對市縣兩級環境執法機構給予指導,對跨市相關糾紛及重大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市級環保部門對全市區域範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範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五)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試點省份要制定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國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機動車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按職責開展監督管理。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內在統一、相互促進。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
三、調整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六)調整市縣環保機構管理體制。市級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級政府工作部門。省級環保廳(局)黨組負責提名市級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會同市級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徵求市級黨委意見後,提交市級黨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交市級人大任免;市級環保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徵求市級黨委意見後,由省級環保廳(局)黨組審批任免。直轄市所屬區縣及省直轄縣(市、區)環保局參照市級環保局實施改革。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涉及廳級幹部任免的,按照相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縣級環保局調整為市級環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級環保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級環保局任免。開發區(高新區)等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由試點省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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