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後,要注意統籌環保幹部的交流使用。
(七)加強環境監察工作。試點省份將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通過向市或跨市縣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經省級政府授權,省級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省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八)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各市縣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現有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級環保部門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級環保廳(局)任免;主要負責人任市級環保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徵求市級環保局意見。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直轄市所屬區縣環境監測機構改革方案由直轄市環保局結合實際確定。
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級環保局一並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級環保分局領導,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九)加強市縣環境執法工作。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市級環保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縣級環境執法力量,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
四、規範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十)加強環保機構規範化建設。試點省份要在不突破地方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市縣兩級環保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強化環境監察職能,建立健全環境監察體系,加強對環境監察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配強省級環保廳(局)專職負責環境監察的領導,結合工作需要,加強環境監察內設機構建設,探索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
規範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強化環保部門對社會監測機構和運營維護機構的管理。試點省份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範設置環境執法機構。健全執法責任制,嚴格規範和約束環境監管執法行為。市縣兩級環保機構精簡的人員編制要重點充實一線環境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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