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街道)要落實環境保護職責,明確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幹;有關地方要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十一)加強環保能力建設。盡快出台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全面推進環保監測監察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加強縣級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妥善解決監測機構改革中監測資質問題。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
(十二)加強黨組織建設。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應按照規定,在符合條件的市級環保局設立黨組,接受批准其設立的市級黨委領導,並向省級環保廳(局)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市級環保局黨組報市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後,可在縣級環保分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方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和本級環保局(分局)黨組指導。省以下環保部門紀檢機構的設置,由省級環保廳(局)商省級紀檢機關同意後,按程序報批確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十三)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試點省份要積極探索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跨地區環保機構,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省級環保廳(局)可選擇綜合能力較強的駐市環境監測機構,承擔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職能。
試點省份環保廳(局)牽頭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
鼓勵市級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範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
(十四)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試點省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級環保部門承擔。
(十五)強化環保部門與相關部門協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為屬地黨委和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提供支持,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監測支持。市級環保部門要協助做好縣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省級環保部門駐市環境監測機構要主動加強與屬地環保部門的協調聯動,參加其相關會議,為市縣環境管理和執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設置環境監測機構的縣,其環境監測任務由市級環保部門整合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或由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協助承擔。加強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動執法、應急響應,協同推進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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