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旭律師解釋,山東高院指令案件再審,說明該案件符合“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情形。
3月2日,高祀君電話聯系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公訴人寧知立。寧在電話中表示,高在其案件上還需繼續等待,而要等多長時間,則要等法院方面的通知。他介紹,檢方已閱完卷宗,如今主要環節在法院,不需要高祀君提交證據。
青島中院接近該案的知情人士稱,從大量卷宗證據看,沒有證據證明高祀君構成犯罪,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多份當庭庭審錄音進一步佐證,公訴人庭審時公開表示,沒有證據證實高祀君指使孫建生作偽證。
2013年5月14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東刑二初字第6號顯示,原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副局長、青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副局級)、青島市公安局副巡視員黃興風,被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青島廣源發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96.94675萬元。
胡諒倫作為證人,在其證言中證實, 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黃興風以建廠缺少資金為由,先後從他公司拿走130萬元,進入2008年,胡同意130萬元不用黃歸還。上述判決書對此解釋,胡此舉是“因青島廣源發相關的案件由青島公安局經偵支隊偵辦,他希望和黃興風搞好關系,多關照公司”。
來自青島警方知情人介紹,青島廣源發在2008年涉及的經濟案件中,只有“高祀君案”。上述判決書中多名證人證實,2008年,胡諒倫曾經找過黃興風幫忙,到青島市公安局舉報高祀君合同詐騙,而黃則主導了該案。案件立案後,黃興風要求盡快查清事實。上述判決書內容印證,黃“曾多次調度該案,要求加快辦案節奏,盡快破案,為青島廣源發挽回損失”。
記者注意到,在高祀君詐騙案卷材料中,其中“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有黃興風的簽字。
來自青島檢方、法院且接近該案的多位知情人稱,高祀君“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青島中院審監庭合議庭、庭務會已對此案作出“無罪”意見,但至今遲遲未進入青島中院審委會研究。
青島中院知情法官在一份錄音中解釋,“領導又過問了,沒有辦法”。高祀君向記者提供的一份“關於申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田某某、刑一庭庭長劉某某回避本人刑事再審案件的申請書及情況反映”(以下簡稱“回避申請書”)中,實名舉報青島市原市委常委、原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李某某參與此案。公開資料介紹,李曾在城陽區擔任區長、區委書記等職。而回避申請書中的田某某,時任城陽法院院長,現任青島中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
“回避申請的要求被青島中院方面拒絕了。”高祀君感嘆。
律師王旭稱,若證據證明高祀君的“妨害作證罪”“詐騙罪”等均不成立,隨之再審對其予以平反,則意味著青島法院方面及檢方等或將面臨與青島公安系統類似的處境,可見該案重審難度不小。3月31日,《中國經營報》記者多次電話、短信聯系青島中院相關領導,但未獲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