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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檢察官債案背後隱藏國企整合疑案
http://www.CRNTT.tw   2016-04-02 09:48:31
 
  2009年,該經濟糾紛案在商河人民法院異地執行。7月3日,城陽區政府向商河縣人民法院發送一份“關於暫緩執行58號判決書的緊急呼籲”,稱如果58號判決書判決成立并得到執行,“將造成國有大股東中國化工集團油氣開發中心現在正在投資的大項目因無法繼續進行而只能撤資,已經為蓬萊瀝青公司等五公司化解的6.2億元銀行債務又將浮出水面,廣源發集團只能破產,幾千名員工必將失業。”

  “這是典型的政府幹預司法。”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旭律師對此稱,可從中窺見當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微妙關系。

  媒體公開報道描述,原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曾考察青島廣源發,并成為青島廣源發對外宣傳的重要內容。2009年9月26日,在青島廣源發董事局主席胡諒倫兒子婚禮名單上及現場錄像,青島市政府部分高層及所轄部分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青島市公安局系統、檢察院系統、法院系統等官員雲集。來自日照中級人民法院的薑集喜刑事判決書、濰坊中級人民法院的馮越欣刑事判決書等顯示,青島廣源發及胡諒倫名字多次出現其中,列行賄名單,借外力打擊、“擺平”市場競爭對手等,并非僅“高祀君案”。判決書介紹,薑原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局長、青島市公安局副局長,2014年10月22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馮曾任職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等職,2014年8月7日,因受賄罪、貪污罪等,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記者查閱大量卷宗,2009年12月20日,丹東通博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起訴青島廣源發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書,後者支付前者貨款782629.99元及兩年半利息等;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劑齊魯分公司與青島廣源發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09年3月30日,青島中院作出民事判決,後者作為被告支付前者貨款2294364.6元;2011年4月27日,山東高院做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也曾向青島廣源發原旗下公司追討工程款817萬元及相應利息等,并勝訴。

  涉虛假增資?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資產重組協議書”描述,2006年11月3日,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與青島廣源發旗下5家企業成立新公司——安邦石化,注册資本100萬元,并為後者的約6.9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擁有新公司安邦石化67%股權。青島廣源發所下屬5家企業以33萬元的投資和約3.7億元的淨資產,合計擁有安邦石化33%的股權。其中城陽區政府、青島廣源發作為“見證人“,在協議書上加蓋公章。

  公開資料介紹,青島廣源發產業涉獵石油化工等,其產品是業內佼佼者,并在蓬萊擁有油港碼頭。青島廣源發原高層劉強(化名)認為,中化工當時正在布局山東,也成為兩者“聯姻”的一個因素。安邦石化的公司章程顯示,其成立時的資產總額為106510.8萬元,其中含銀行負債69167萬元。

  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出資67萬元現金,青島廣源發旗下的蓬萊瀝青、山東蓬萊欒家口油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蓬萊油港”)、青島廣源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島廣源發石油公司、青島路法瀝青有限公司5家公司出資33萬元,成立安邦石化。在業內人士看來,此舉意味著上述5家公司所有資產轉移進入安邦石化,其除擁有安邦石化股權外,變成5家“空殼”公司。

  安邦石化隨後將這5家公司資產再成立對應的子公司,作為投資,分別改名成立蓬萊安邦石化有限公司、蓬萊安邦油港有限公司、青島安邦煉化有限公司、青島安邦石油有限公司、青島安邦路法瀝青有限公司,彼此財務獨立核算。安邦石化以類似方式,除僅擁有新成立5家公司股權外,也成為空殼公司。

  來自“資產重組協議書”、安邦石化的公司章程等多份資料顯示,安邦石化成立時賬面淨資產為3.72438億元包含注册資金100萬元。3.72438億元淨資產列為了安邦石化的資本公積。安邦石化“章程修正案”內容則介紹,2007年2月28日,其從3.72438億元中拿出2.99億元用以增資,注册資金變為3億元。

  2007年3月6日,山東光大會計師事務所對安邦石化的“驗資報告”描述,“各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變,本次只驗證增資部分”,其中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持有股份對應額度2.01億元。記者注意到,此時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并沒有將其應承擔的銀行債務還清。采訪中,有專業財務人員指出,以蓬萊瀝青為例,如果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方面真實兌現投資或償還銀行貸款6.9億元,蓬萊瀝青增資後仍占4.46%股份,對應淨資產應為5056.6萬元。上述“驗資報告“介紹,蓬萊瀝青持股額度對應資金降為1333.54萬元。以此計算,青島廣源發原所屬5家企業在安邦石化持有股份額度對應資金降低了2.0033億元。

  王旭對此解釋稱,青島廣源發在資產剝離過程中,把有效資產轉移到安邦石化,把債務轉移至空殼公司,此轉移行為涉嫌虛假增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方面亦面臨同樣處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青島廣源發對債權銀行和債權人的償還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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