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積極營造智庫外部發展環境,形成公平競爭的格局。政府對智庫建設應當秉持多元包容、擇善而行的態度,提倡爭鳴與競爭、融會與貫通,營造包容平等和坦誠的交流氛圍,為智庫改變單一學科、某一專業的視野局限,匯集開放交叉、協同創新的人才創造良好環境。首先,加快智庫立法,加快制定智庫發展標準,突破和填補在智庫及智庫產業方面的立法空白,使各類智庫有法可依,依法依規清除亂貼標簽的所謂“智庫”,防止思想市場的“假冒偽劣”。同時應盡快完善智庫發展監督機制,促進行業監督,查處和抵制在數據造假、觀點抄襲等方面的學術不端行為,確保公眾的多元訴求不被智庫綁架。其次,通過增加對民間智庫的財政撥款以及加強民間智庫與政府之間的聯繫來有效促進民間智庫的發展。著力通過政府扶持來激勵民間智庫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獨立地從事政策研究,逐步發揮出其靈活多樣的體制優勢,成為政策活動的創新者和諍言家。
三是引導智庫服務於政策大局,激勵智庫追蹤和研究熱點問題。由於信息不對稱,智庫不一定能及時獲取政府的政策咨詢需求,甚至對一些熱點問題缺乏足夠的研究興趣,致使思想產品不適合直接應用。政府需引導智庫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聚焦熱點問題,妥善處理好理論研究和應用對策研究之間的關係,在注重政策研究的長遠性、戰略性、前瞻性的同時,著力破解制約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首先,為問題導向型的政策研究提供充足的經費支持。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動員基金會、社會組織對智庫進行資助,並繼續通過公開招標形式,向全國智庫購買政策咨詢服務,為研究人員提供項目經費,配備數量足、質量高的硬件設施,尤其是圖書情報資料、科研設施設備、網絡系統等。其次,積極探索智庫產品的政府採購機制。財政經費由“撥”改“采”,核心是要廢除以往極度繁雜且業已扭曲的發票報銷制度,按照契約精神重構智政關係,充分運用聲譽機制提升智庫成果質量,促進思想產品的市場化。至於智庫如何使用資金,應由智庫首席專家和領軍人物(民間智庫為基金會)決定,政府不能刻意干涉。同時,政府採購競標本身就是一種擇優機制,有助於緩解智庫的低水平重複建設問題。再次,及時召集智庫主要負責人及知名專家學者研討當下所面臨的重要問題,促使其預先考慮政府的需求和對策,通過專家咨詢會聚焦重點領域,總結和提出更細致的決策咨詢需求,並定期公開向各智庫及全社會招標。同時,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增強批示信息的反饋機制,對保密信息也應在保密期過後予以反饋,減少智庫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要做到“兼聽則明”,尊重智庫的獨立性,不要用資金或時間等條件來限制智庫的研究,當智庫的一些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議與政府的原有政策存在較大差異時,不應關閉建言通道,且各級官員需盡可能地給予智庫專家更多的獨立研究空間,使智庫專家能夠充分論證相應的政策方案。
四是加強智庫之間的聯合,發展智庫交流平台,形成基於分工與社會資源共享的智庫產業。政府需本著自由包容、求同存異的信念,打造一批智庫平台,給予智庫更好地服務科學民主決策的公平機會,通過平台讓各類智庫更加清晰地認識到自身的不同特點,在差異化競爭中有效發揮對公共政策的影響。首先,需要將智庫的各種資源細致地整合起來,構成智庫平台的若干內容要素,有效防止盲目競爭和重複勞動,並使平台成為展示各類智庫拳頭產品重要空間,以持續提升智庫的國內外知名度。其次,建立智庫的協會性平台組織,長期妥善經營智庫平台,定期舉辦智庫峰會,逐步樹立智庫平台的品牌效應。再次,在平台建設上跟緊互聯網時代的發展步伐,借助新媒體、新科技、社交網絡與“雲計算”,調研和追蹤人們對公共政策問題的看法與主張及其變化,吸引公眾的廣泛參與。此外,政府需積極與智庫平台合作,及時在平台上發布政府的各種政策咨詢需求,真正讓平台成為打破各智庫之間、智庫與政府之間界限的利器,力促政產學研的充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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