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賠償請求人住所被砸毀的損失50萬元;
8、賠償申請人家屬八年租房費用38.5萬元;
9、賠償申請人的姐姐念建蘭申冤八年的誤工費60萬;
10、賠償申請人的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
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
事實與理由:
賠償請求人念斌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自2006年8月9日以來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四次被賠償義務機關宣告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無罪當庭釋放,歷時2935天,鬼門關前來回數次,令請求人橫遭厄運、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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