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無罪獲釋至今已有4個月,念建蘭說,現在提出賠償請求是做了充分的準備。以下為念斌提交的賠償申請書全文: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54-1號,個體經營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6年8月9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當庭釋放,本案終審判決(2012)閩刑終字第10號判決生效。
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二審無罪賠償、違法使用警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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