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昭《大中國志》說科吏和道吏的職責是注意國政的失誤和動亂,並向皇帝指出他的過失,也揭露官員們的不當行為。他要比利瑪竇冷靜一點,指出監察官有指責他人過錯的特殊才能和充分自由,但他們常常缺乏公道。利瑪竇和曾德昭對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監察禦史合而論之,安文思《中國新史》則更清楚地知道這是兩個系統。他注意到都察院的普通都察官只有七品官銜,然而位低權重,負責監察宮廷和全國的法律和風俗是否正確,並判斷官員們是否公正誠實地行使職責,百姓是否安分守己。他們懲處都察院內部的輕微過錯,也向皇帝匯報重大罪行。都察院每三年一“大察”,每年一“中察”,每三月一“小察”。因禦史在所察之地有至高權力,他們常常憑借這種權力大肆收受賄賂,因此監察的結果只有部分惡行昭著無法隱瞞的官員和清正自守不肯行賄的官員會遭彈劾。“科吏”根據六部來劃分監察範圍和確定名稱,也是七品官,但同樣權力了得,負責勸諫皇帝和監察六部並向皇帝匯報,中國歷來不乏無畏的諫臣。
中國的法律系統包含在文官行政系統中,地方行政官員通常也是起訴人、法官、陪審團,上級行政長官則充任上訴法庭。曾德昭說中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記載於五經中的古老的風俗和儀式,一是據以審判案件的國家律法,這些都是以儒家教導的五德及從五德衍生出的五倫為基礎。古代中國人在儒家道德的指導下生活,法律很少但眾人奉守,學者們拒絕在不守德行的君主手下任職。後來隨著野心與貪婪滋生,品德淪喪,上述建立在自然啟示和自然法則上的生活方式開始崩潰,律法隨之增多。新的王侯總要修改或增加法律,但仍以古法為依據。直到今天,那些從未被官府傳訊或被控以罪行的人被視為具有了不起的節操和品德而受到尊敬。
關於中國的審判體系,提到刑杖在中國很常見,無論是法庭上逼疑犯認罪,還是主人和官員責罰僕人,或是老師教訓學生,都習慣打板子,而中國人也都接受挨板子。犯人雖未被判死刑,卻常常死於刑杖。曾德昭《大中國志》說:“中國人如沒有竹子,那就是他們用來打人的棍子,他們就不能進行統治。”安文思觀察到清初法律較明朝有改革,如明朝時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分權制約,清朝時刑部權重,安文思便記錄了這一變化,說刑部執掌全國的刑案,對其審查、審判、定刑,大理寺負責核查疑案,而對皇帝認為有疑問的死刑判決,召三法司會審,三法司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共同會議。
(二)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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