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意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1.二審判決以無證據證明陳某工作崗位已按照程序被確定為管理崗或技術崗為由,直接認定陳某應按工人身份50周歲退休,與客觀事實不符。2.人社部門應當根據陳某實際工作崗位審批退休申請。人社部門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陳某退休具有審批權,雖然某投資公司未對管理和非管理崗位作出明確劃分和界定,但人社部門應當根據陳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管理職務的客觀實際,確定陳某的崗位性質、退休年齡。3.陳某可以年滿55周歲退休。根據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的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中“關於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後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年滿55周歲退休”的規定,陳某屬於可以年滿55周歲退休的情形。
2019年8月16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發表法律監督意見。省人民檢察院還會同省高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多次聯合走訪陳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省市兩級人社部門,釋法說理,指出企業應當積極落實從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的國家政策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最終促成和解,陳某書面撤回監督申請,某集團有限公司補償陳某被提前退休的損失。2022年1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推進治理。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雖然原省勞動廳《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已於2015年12月21日被廢止,但省市兩級人社部門依然在延用該文件第十三條的規定。省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反映出的一些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和非管理崗位作出明確界定,人社部門依職工原身份直接認定管理崗和技術崗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問題,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社廳多次溝通,反復磋商,達成一致。省人社廳采納省檢察院的意見,在制定《江蘇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中明確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審批標準和程序,規定“女工人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累計滿5年且45周歲後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按照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崗位目錄(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性質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確定女職工退休年齡和辦理退休手續的依據之一。”同時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崗位目錄確定女職工所從事的崗位性質,崗位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通過簽訂崗位變動協議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形式確定,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崗位性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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