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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http://www.CRNTT.tw   2023-04-04 16:07:00
 
  陳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經招工成為江蘇省某市印染廠職工,2001年7月經招聘進入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資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資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陳某到其下屬的石化公司、紡織公司任財務科長、財務部副經理、財務總監等職務。某投資公司也多次發文明確陳某享受管理崗位相應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資公司以陳某已年滿50周歲達到工人退休年齡為由,為陳某辦理退休手續。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陳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陳某認為自己屬於管理崗位人員,按照規定應在55周歲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人社局退休審批手續。

  2016年3月24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陳某的工作崗位已按照程序被確定為管理或技術崗位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無證據證明陳某曾從工人身份轉換為幹部身份,且某投資公司對陳某45周歲前後的管理或者技術崗位不予認可,故陳某應按工人身份50周歲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某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陳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9年6月24日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圍繞本案爭議焦點,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陳某瞭解情況、調閱某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資料,查明陳某自40歲起先後在某投資公司下屬石化公司、紡織公司等從事財務管理工作,並得到某集團有限公司的確認。二是向某市人社局瞭解關於退休審批的政策規定,發現其為陳某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依據的是原江蘇省勞動廳《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2015年12月21日被廢止)。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內生產操作崗位和技術管理崗位的劃分,由本企業根據編制定員和生產經營實際自行確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因某投資公司自成立到本案爭議時從未召開過職工代表大會確定區分工人崗、管理崗的目錄,故人社局以無證據證明陳某工作崗位已按照程序被確定為管理崗或技術崗為由,以其工人身份審批50周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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