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根本政治制度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在“一國兩制”方針的確立及其實踐過程中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現行憲法,將“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在國家憲法中確定下來;1985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關於批准中英聯合聲明的決定,確認了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1990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香港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各項制度;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作出兩項決定,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幾十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為構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作出過數十項決定、決議和法律解釋,專門制定了多部重要法律。可以說,“一國兩制”事業從偉大構想到生動實踐,再到各方面制度機制的構建完善,都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的。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棵“生命之樹”,使“一國兩制”實踐結出了累累碩果。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要繼續依靠和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為“一國兩制”提供更加有力的憲制支撐和保障。
第四,堅持依憲治國、依法治港。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是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在法律上的最高體現,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習近平主席深刻指出:“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實施管治,與之相適應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得以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的有效治理是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特別行政區回歸以來的實踐充分表明,中央始終把特別行政區放在依憲治國的總體格局中審視和把握,始終堅持依法治港,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例如,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多次立法解釋,闡明基本法條款含義,穩妥解決了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居留權、行政長官任期、任職宣誓以及國家豁免等重大問題,解疑釋惑,定分止爭。再例如,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門授權,有效解決了內地與特別行政區之間“一地兩檢”等管轄權問題,促進了人員交流、經貿往來和共同發展。特別是近兩年,面對“修例風波”帶來的危及國家安全和“愛國者治港”等重大原則的嚴峻複雜局勢,中央審時度勢,始終堅持法治原則,嚴格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定程序,運用“決定加立法”、“決定加修法”等法治方式妥善應對,穩妥處理。
憲法和基本法確立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要繼續嚴格遵循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一國兩制”事業向前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