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一國兩制”事業建基於憲法、源自於憲法。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首先要學習憲法、尊崇憲法,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
第二,堅持單一制原則。國家結構形式是調整國家整體與各個組成部分之間關係的重要方式。它決定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來源和分配模式。在實行單一制的國家,中央對整個國家擁有主權權力和全面管治權,地方權力源自於中央授權。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這一原則在憲法中有充分的體現。憲法序言第11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第3條第四款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89條第四項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單一制原則在基本法中也有重要體現。香港基本法第1條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中有關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等條款也體現了這一原則。
單一制原則是維護國家統一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的基本準則。深刻理解並在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過程中切實遵循這一原則,才能正確地認識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準確地把握各項制度機制的內涵和外延,促進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第三,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支撐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62條具體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行使的十六項職權,其中最後一項職權規定:“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這些規定表明,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