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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經手”能否認定受賄
http://www.CRNTT.tw   2024-10-16 13:13:33
 
  串通投標罪。2019年至2021年,張建偉先後擔任廣安市廣安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授意黃某甲、薛某參與工程項目投標,中標之後按約定給予自己好處費。為確保黃某甲、薛某能順利中標,張建偉與其串通,在開標前將招標有關信息洩露給他們,並將他們擬投標公司的具有排他性優勢條件等加入招標文件,讓其順利通過審核後掛網招標。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10月28日,廣安市廣安區紀委監委對張建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日,經廣安市監委批准,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4月26日,廣安市廣安區監委將張建偉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9月28日,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將張建偉涉嫌串通投標一案移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5月31日,經廣安市廣安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安市廣安區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建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廣安市廣安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3年8月20日,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張建偉涉嫌受賄罪向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0月9日,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串通投標罪對張建偉一案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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