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草審理報告要恰當選擇結構
審理報告在表述違紀違法事實時,要根據需要選擇恰當的結構,以更好反映違紀違法行為特點。
總括分列。審理報告在表述由多個行為構成的總體違紀違法事實時,可以開篇概括點明總體行為的特點及後果影響,再分列具體行為一一印證展開。比如,採用該方式表述違反政治紀律問題,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行為,先總體概括有“開門見山”之效果,便於聚焦多個行為違反政治紀律的本質,避免表述的片段化,再輔以具體行為擇要展開,可以進一步強化對總體概括的論證,更好揭示多個行為的本質。
前後呼應。審理報告在表述前後關聯的違紀違法行為時,可以對行為前後相關情況、數據等對應表述,以突顯行為的惡劣程度及造成的嚴重後果影響。比如,採用該方式表述違反工作紀律問題,對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行為,可以對應表述行為前後相關數據,視情況表述同類單位落實情況及成效,通過對比突顯其不負責任、疏於管理的過錯。
虛實結合。審理報告在表述違紀違法行為的客觀表現時,特別對不作為類的行為,可以輔以虛描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觀認識想法、自述交代情節,以思想先導行為、情節印證事實的邏輯,強化對違紀違法事實的證明。比如,採用該方法表述違反政治紀律問題,對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在表述客觀方面未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同時,可以點明被審查調查人掩蓋問題、粉飾成績等主觀動機。
四、起草審理報告要嚴謹推敲文字
起草審理報告應以客觀中立表述為基調,但也應斟酌推敲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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