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審理報告是紀檢監察機關審核認定案件事實,對案件定性處理等提出意見建議的重要文書。高質量起草審理報告是有效銜接審查調查和審議處置工作的關鍵,對紀檢監察機關精準高效認定處理案件,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學習《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流程及文書規範》,談幾點初步認識。
一、起草審理報告要服務案件處理
審理報告是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集體審議案件的主要載體,起草時要力求做到政治為首、簡明扼要。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通過聽取關於審理報告或相關請示報告的匯報集體審議案件,更加側重從政治高度宏觀把握案件。因此,起草審理報告要“跳出案件看案件”,自覺將個案放在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工作大局中考量和把握。“政治為首”指審理報告要始終將審核處理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問題放在首要位置,將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到具體人和事中。“簡明扼要”指審理報告語言要有概括性,做到源於事實證據又高於事實證據,並避免使用過於專業的詞匯和復雜的邏輯表達,清晰呈現違紀違法事實、情節和處理依據、意見,便於集體審議時高效瞭解案情、正確作出決策。
審理報告是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把關的重要體現,起草時要力求做到精準嚴謹、客觀全面。審理組認真閱卷研究形成審理報告,案件審理部門集體討論通過審理報告,這是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實質審核事實證據的關鍵一環。因此,起草審理報告必須堅持事實為上、證據為王。“精準”指審理報告認定違紀違法事實必須達到紀法罪證據標準,具體表述不但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撐,還應力求準確反映還原客觀真實情況。“嚴謹”指審理報告認定違紀違法事實應當形成嚴密的證明邏輯,具體表述之間要形成緊密呼應,共同指向待證事實。“客觀”指審理報告表述違紀違法事實要客觀中立,不得誇大或縮小事實情況,也不應帶有感情色彩。“全面”指審理報告要全面充分反映事實、紀法“定量”和態度“變量”,對從重、加重和從輕、減輕等法定、酌定情節均應實事求是表述。
審理報告是處分宣布執行和以案為鑒促改促治的基礎素材,起草時要力求做到形象生動、闡幽顯微。審理報告是後續製作處分決定或批覆、新聞發布稿、紀檢監察建議書、專項整治方案等的基礎素材。因此,起草審理報告要樹立“以辦案促整改、以監督促治理”的系統施治思維。“形象生動”指審理報告表述違紀違法行為要“接地氣”,運用黨員幹部善於接受的語言總結提煉行為本質和特點,以此觸動被審查調查人內心,引起廣大黨員幹部共鳴。“闡幽顯微”指審理報告要善於揭示反映違紀違法問題的根源,發現制度建設、權力配置、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為後續做好案例通報、專項整治和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後半篇文章”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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