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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http://www.CRNTT.tw   2022-09-21 10:41:54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黨的十九大對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戰略部署,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黨的十九大修改的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

  2018年2月,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部署,對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同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表決通過,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委可以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進一步深化派駐機構改革,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意見》將中央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名稱統一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賦予派駐機構監察權,派駐機構既要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要依照憲法和監察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根據授權行使相應紀檢監察權限,有利於強化對所有黨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

  隨著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派駐監督範圍進一步拓展、方式進一步豐富,對派駐機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堅持系統觀念、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取得的理論、制度和實踐成果進行系統集成、總結深化,對派駐監督的指導思想、職能定位、工作原則和派駐機構的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全面規範,對於派駐機構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突出政治監督,將“兩個維護”的政治要求在派駐監督工作中進行具體化、制度化、法治化

  在黨和國家治理體系中,黨中央是大腦和中樞,必須有定於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各層級各部門各領域得到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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