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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IPO、財務造假、中介責任
http://www.CRNTT.tw   2022-02-21 09:25:03
  中評社北京2月21日電/據第一財經報道,證監會2月18日集中公布了37份答覆文件,其中14份為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相關提案的答覆函,23份為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有關建議的答覆。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完善IPO發行制度、嚴打財務造假、釐清中介責任以及加強投資者保護等內容,都是代表委員近期非常關注的問題。對於相關意見建議,證監會在回復中也透露了最新態度。

  完善股票發行及配套制度

  註冊制改革正在逐步推向全市場,代表委員也非常關注全面註冊制的推進。有委員提交了《關於發揮證券服務機構專業力量,全面推動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提案》。證監會對相關建議予以研究,並對下一步工作提升作出安排。

  對於當前的股票發行制度,也有委員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證監會回應表示,將做好註冊制試點評估和經驗總結,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研究推進全市場註冊制和交易機制等配套制度改革。

  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證監會表示將及時總結審核註冊經驗,結合實踐,及時研究完善各類信息披露規則,不斷督促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針對註冊制配套制度的完善,有委員提出建議,廢除新股配售。對此,證監會表示,將持續跟蹤市場上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評估完善相關制度規則,提高新股發行市場化程度。

  在回應退市方面的建議時,證監會表示,將把建立常態化退市機製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內容,堅定方向,統籌謀劃、協調推進,並結合實踐動態評估。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加快制定相關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發行上市、再融資、併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全流程全鏈條監督問責,推進《實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實落地。

  “同時,將會同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退市過程中出現的對抗監管、不當維權甚至煽動群體性事件等惡劣行為,嚴厲打擊、嚴肅追責,確保改革平穩推進,積極塑造良好的市場生態。”證監會稱。

  嚴懲財務造假

  財務造假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的“毒瘤”。

  有委員提交《關於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責任人,必須予以刑事與民事並處的提案》。

  “我們贊同您提出的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責任人必須嚴厲追究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提案。”證監會回復稱,一直以來,證監會對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從嚴查處。包括,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追究其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涉及民事責任的,依法推動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民事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全面落實“零容忍”的工作方針,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

  同時,證監會還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證券期貨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增強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會同最高法院研究制定辦理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定罪量刑標準,依法嚴懲財務造假犯罪。

  還有代表提出建議完善證券違法中“幫助者”責任的追究,包括增設“幫助者”行政法律責任,完善“幫助者”民事責任追究制度等。

  “我們總體認為,供應商、客戶、交易對手方、提供相關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證券違法行為人實施財務造假等證券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合同、發票、存貨、存款證明等憑證予以配合的情況時有發生。”證監會回復稱,“幫助者”在證券違法活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加強對其法律責任的追究確有現實意義。

  證監會表示,將深化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協作配合,堅持“一案雙查”,嚴厲打擊各類證券違法行為,持續塑造市場良好生態,全力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制度建設層面,有代表提出《關於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建議》。證監會表示,近年來證監會一直在推動《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制定工作。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行政法規立法工作程序,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條例》制定工作,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完善IPO中介服務,釐清責任邊界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註冊制改革過程中一項重要內容。

  有代表提出《關於釐清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合理界定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建議》。

  證監會表示,在日常監管及執法過程中,嚴格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判定會計責任以是否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制度為依據,判定審計責任以是否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執業規則為基準,不以上市公司等主體信息披露虛假的會計責任而直接“倒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

  “我們同意提案所提建議,並將持續加強資本市場會計監管,繼續推動各類主體各盡其責,切實提升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和審計機構執業能力。”證監會稱。

  此外,證監會還表示,同意提案關於“證券服務機構明知委托人虛假陳述,而故意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應與委托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以及“證券服務機構能夠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

  “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因過失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快對該問題的深入調研,盡快出台合理確定證券服務機構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則,以準確適用證券法相關規定,平衡保護相關主體利益,公平分配侵權責任與商業活動損失。”證監會稱,將與有關部門配合完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承擔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外,有代表提出《關於整頓IPO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議》。

  證監會回復稱,下一步將全面落實“零容忍”的執法理念,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歸位盡責,切實發揮好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維護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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