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資者保護
有代表提出《關於優化我國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障機制的建議》。證監會表示,證券市場專門立法已經或正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有關規定,證監會將持續構建和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該建議當中提出的“使用罰沒款項設立損害賠償專項資金”,證監會回復稱,“您建議的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賠償基金意義重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證監會表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尚未建立證券罰沒款暫緩入庫制度或申請退庫制度,或針對證券罰沒款項設立用於投資者損害賠償的專項基金。
目前,投資者保護機構能夠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咨詢、支持訴訟、糾紛調解、特別代表人訴訟等公益援助,幫助投資者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過,證監會表示,將對投資者賠償問題進行持續研究,推動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對於代表提出推動上市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購買責任保險的建議,證監會表示,這對於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彌補投資者因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造成的損失具有積極意義。
銀保監會表示,將積極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已通過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保薦機構先行賠付責任保險等在相關領域開展實踐。
不過,由於《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在我國,只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才能規定強制保險,其他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等都不得創設強制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