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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紅塔銀行領35萬罰單 委貸風險誰承擔
http://www.CRNTT.tw   2022-01-24 11:11:51
 
  委托人要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在風險管理方面,《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風險,嚴禁參與委托人的貸款決策、代委托人墊付資金發放委托貸款、為委托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簽訂改變委托貸款業務性質的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等。

  綜上,商業銀行不應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該風險由委托人承擔。此外,商業銀行應嚴格實行風險隔離,不得簽訂改變委托貸款業務性質的其他合同或協議。

  記者注意到,監管並未披露紅塔銀行委托貸款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發生時間。記者梳理時間線發現,時任高管旃紹平處罰信息中有這樣一句介紹:“玉溪市商業銀行更名為雲南紅塔銀行期間履行董事長職責”。2015年12月,監管部門批覆同意玉溪市商業銀行更名為紅塔銀行。紅塔銀行2016年年報顯示,2016年11月29日,監管部門核准李光林董事長任職資格。那麼,此番紅塔銀行遭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發生在這段時間。

  前述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印發於2018年,時稱“委托貸款新政”。那麼在此前,委托貸款風險由什麼政策法規約束呢?

  記者查閱了信貸方面的經典法規: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印發的《貸款通則》,其中是這樣定義委托貸款的:“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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