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3季度末,該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14.94%,一級資本充足率14.94%,資本充足率17.86%。
委貸風險由誰承擔?“新政”“舊規”這樣說
此次紅塔銀行遭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經記者查閱,該項內容為“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追溯到此次紅塔銀行違法違規案由“為委托貸款出具兜底協議,承諾承擔委托貸款風險”,委托貸款風險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銀行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了原銀監會於2018年1月印發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顯示,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
《辦法》第四條特別強調,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同時,《辦法》進一步說明,商業銀行受托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要求委托人自行確定委托貸款的借款人,並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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