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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榮文化產業離不開著作權制度護航
http://www.CRNTT.tw   2021-07-08 11:26:04
  中評社北京7月8日電/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以“最憶是杭州”的演出組織方未經許可使用其管理的音樂作品《我和我的祖國》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著作權許可使用費720餘萬元。因“最憶是杭州”是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大型演出項目,這起訴訟廣受關注。目前,此案尚在審理中,在此筆者對案件結果不做猜測。但是,此案反映出的文化產業發展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值得討論。

  沒有著作權保護,就沒有作品創作和傳播的良好環境。著作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對作品創作者的保護,確保其獲得應有收益,激勵其不斷創作,進而引導社會投入創作,不斷豐富作品,最終實現文化繁榮。如果不經許可、也不支付費用就能隨意使用他人作品,享用“免費的午餐”,結果必然會導致創作者創作動力不足,作品的傳播和使用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亦會對社會公眾獲得作品、欣賞作品的利益造成損害。

  沒有著作權保護的不斷強化,就沒有普遍尊重著作權的常態。我國著作權保護在立法、司法和執法上不斷強化的歷程,也是社會公眾不斷提高著作權意識的過程。過去,盜版書籍、軟件、CD、VCD、DVD遍布大街小巷,盜版小說、音樂、電影充斥網絡空間,隨著我國著作權立法的完善、執法和司法的強化,打擊著作權侵權成效顯著,尊重著作權的意識漸入人心,音樂、影視作品的付費模式基本為大眾所接受,KTV付費、軟件正版化、經營場所背景音樂付費等已成常態,隨之而形成的是音樂、影視、動漫、網絡小說等版權產業的逐步繁榮。截至目前,我國以法律強保護為基礎、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的著作權保護生態已基本形成,著作權保護為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對於音樂產業,我國也經歷了從盜版泛濫到逐步規範的過程。毫無疑問,著作權保護是音樂產業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對於音樂作品而言,除了網絡傳播以外,其最主要的使用方式就是表演,表演權是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基礎性權利。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無論是現場公開演唱或演奏音樂作品(現場表演),還是借助技術設備公開傳播音樂作品的表演(機械表演),均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許可並支付許可費。

  上述案件中,“最憶是杭州”演出組織方使用《我和我的祖國》進行現場表演,應依法取得該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許可並支付許可費,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演出組織者的義務。音著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依法代表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聯繫商談許可事宜,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降低作品許可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使用和傳播效率的制度安排,既保障著作權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又方便作品使用者快速一攬子獲得許可。儘管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存在一些不足,但集體管理組織在維護著作權人利益、規範作品的合法使用方面仍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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