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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制定的台前幕後
http://www.CRNTT.tw   2021-06-04 14:37:56
 
  如何確定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調整對象,特別是鄉村振興中鄉村的範圍,起草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看法。對“鄉村”的定義,草案原本表述為“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最終,在充分討論後,頒布的法律中對“鄉村”的定義表述為“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從調整方法區分,法律有主體法、行為法、促進法等不同類型,歷經立法調研和三次審議期間的百家爭鳴,最終明確鄉村振興促進法的重心系規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行為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屬於典型的促進法類型。

  值得一提的是,鄉村振興促進法的主體內容是明確政府及其部門促進鄉村振興的支持對象、支持範圍、支持手段、支持措施等制度,在責任制度的設定上不同於民法中的民事責任,也不同於其他行政法中的行政責任,而是通過加強黨的領導、行政管理體制的層級約束、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約束等保障法律的實施。除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設定職責外,還專章規定監督檢查制度,從考核評價、評估、報告、檢查、監督等方面明確責任追究體系,確保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法律全文中“政府應當”的表述出現51次,都是為政府設定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濫權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法律也作出嚴格的實體性限制和程序性限制。

  針對鄉村振興促進法制定,此前社會各界期待主要圍繞如下領域:重點解決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產業之間的發展差距問題;突出對相對貧困地區和弱勢群體的傾斜政策;兼顧鄉村振興中的多元目標;嚴格限定政府行為防止政府及其部門濫權損害農民利益;做好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盼望法律規定的相關措施更好體現可操作性。最終頒布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對上述群眾期待均有回應,並作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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